厦门市统计局 
| 索 引 号 | XM00135-02-07-2025-001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28 |
| 标 题: | 厦门市统计局权责事项清单 | 有 效 性: | 未设置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统计局权责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 追责情形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对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
| 3 | 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15号令、2018年国务院第702号令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
| 3.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 4 |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
| 3.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 4.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
| 5.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
| 5 | 对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对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6 | 统计监督检查 | 统计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2.《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监督检查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7 |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15号令、2018年国务院第702号令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行政监督检查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8 |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第一款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行政监督检查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9 |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五条第一款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行政监督检查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10 |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 | 涉外调查的监督管理 |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11 |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含4个子项) | 1.起草统计法规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调整为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的批复》(厦委编办[2019]296号)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造假及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起草统计法规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办理统计应诉和其他相关法律性事务;负责本市范围内涉外调查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统计改革相关任务。 |
其他职责事项 |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报批、修订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6.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7.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9.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0.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11.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12.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信访工作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办公室 | ||||||
| 3.统计年定报制度报批修订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 | ||||||
|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 | ||||||||
| 12 |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季度、年度GDP核算;负责各区GDP季度核算和年度数据审定;对各区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和全市投入产出表编制 | 负责全市季度、年度GDP核算;负责各区GDP季度核算和年度数据审定;对各区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和全市投入产出表编制;编制全市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区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
其他职责事项 | 国民经济核算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13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含3个子项) | 1.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料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八)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其他职责事项 | 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料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区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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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实施农业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料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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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组织实施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含5个子项) | 1.组织实施农林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其他职责事项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组织实施工业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综合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 | ||||||
| 3.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统计和建筑业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 ||||||
| 4.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贸易外经统计处 | ||||||
| 5.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九)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服务业统计处 | ||||||
| 15 |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含5个子项) | 1.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八)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其他职责事项 | 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 | ||||||
| 3.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 ||||||
| 4.组织实施能源专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 | ||||||
| 5.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八)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收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 ||||||
| 16 | 组织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等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做好信息公开。 | 组织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等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做好信息公开。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其他权责 事项 | 办公室、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核机制的;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公开不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17 | 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含4个子项) | 1.进行统计分析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二、主要职责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
其他职责事项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
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 | ||||||
| 3.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及相关处室 | ||||||
| 4.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二、主要职责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及相关处室 | ||||||
| 18 | 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 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二、主要职责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
其他职责事项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安全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19 | 按规定协助管理各区统计部门,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方面的市际、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含4个子项) | 1.按规定协管各区统计部门,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十)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承担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协管各区统计局部门领导;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
其他职责事项 | 人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协管职责的; 2.未按规定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 3.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的,在协助组织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 4.未按规定落实对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的监管职责的的; 5.在监管过程中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组织实施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 人事处 | |||||||
| 3.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方面的市际、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 人事处 | |||||||
| 4.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办公室 | ||||||
| 20 | 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统计信息化建设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
其他职责事项 | 办公室、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及相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5.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21 | 发布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 发布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1号) 2.《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委编办〔2018〕141号) 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38号) |
其他职责事项 | 综合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在统计年鉴中发布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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