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统计局、火炬管委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和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在地统计实施办法》,现将我市工业法人统计单位的统计归属关系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法人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按照工业企业法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划归所在行政区统计;
二、工业企业法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与企业工商登记、纳税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归属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行政区统计;
三、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生产(经营)地的工业企业法人,原则上归属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统计;如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不能报送法人单位完整统计数据的,归入该企业法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统计;
四、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的工业企业,符合入统条件的,原则上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统计,统计数据最终再按在地原则归到所在行政区;
五、跨行政区的工业园区内企业,维持原来的统计归属关系不变;
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整体跨行政区迁移变动,或主要生产地及管理机构都发生变动的,由迁入地所在区统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申请该企业统计归属关系调整,经市统计局核实确认情况属实,于下一年年初调整;
七、各区统计局应及时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清查、核实工作,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工业法人单位纳入调查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
八、出现未详尽列出的其它情况,由相关区统计部门协商确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统计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