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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08年)

发布时间: 2018-12-27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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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0 8 )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