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4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3年12月26日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延长《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
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