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5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4月20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7年11月1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