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5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4月20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7年11月1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