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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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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购〔20147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并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2015年度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自行采购,但应当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产品。

市级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2015年厦门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视项目情况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

 

附件:2015年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14711

 (转市财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