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处(室)、中心:
为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印章的使用,现制定《厦门市统计局印章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统计局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统计局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厦门市统计局公章,中共厦门市统计局党组印章,内设机构印章,专用印章和局领导名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厦门市统计局公章及中共厦门市统计局党组印章:一般性的文件、事项由申请用印处室的分管局领导签批,重要文件、事项须报局主要领导签批。使用印章的程序一般由经办人填写《厦门市统计局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或直接将文件原件经局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内设机构印章及专用印章:由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在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签批。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厦门市统计局公章、中共厦门市统计局党组印章或局领导名章外出的,须报局领导批准;需要带内设机构印章或专用印章外出的,须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四)使用印章应先登记后使用。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三、印章的保管
(一)厦门市统计局公章及中共厦门市统计局党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处室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局领导名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
(二)各单位印章,因单位撤销、更名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在一个月内将原印章送办公室集中处理。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出差,应将所管的印章交给处室领导,由处室领导或指定的人员代为保管,并填写厦门市统计局印章交接登记表(附件2)。
(四)各印章保管人员要恪尽职守,避免出现过错。对违反规定使用公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