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2015年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12〕5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厦府〔2012〕522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厦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67170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0908个,增长85.2%;产业活动单位78067个,增加36117个,增长86.1%;个体经营户140587个,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77461个(详见表1-1)。
表 1 -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67170 |
100 |
企业法人 |
61873 |
92.1 |
机关、事业法人 |
1640 |
2.4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3657 |
5.5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78067 |
100 |
第二产业 |
16339 |
20.9 |
第三产业 |
61728 |
79.1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77461 |
100 |
第二产业 |
2693 |
3.5 |
第三产业 |
74768 |
96.5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762个,占38.4 %;制造业12970个,占19.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947个,占10.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3708个,占69.3 %;住宿和餐饮业11329个,占14.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76个,占8.5 %(详见表1-2)。
表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合 计 |
67170 |
77461 |
采矿业 |
9 |
1 |
制造业 |
12970 |
258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0 |
3 |
建筑业 |
2322 |
105 |
批发和零售业 |
25762 |
5370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534 |
231 |
住宿和餐饮业 |
1449 |
1132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359 |
62 |
金融业 |
150 |
-- |
房地产业 |
2281 |
59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947 |
722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346 |
45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17 |
32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608 |
6576 |
教育 |
1393 |
10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08 |
39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81 |
572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275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99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1873个,比2008 年末增加29202个,增长89.4 %。其中,内资企业占94.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3.2%,外商投资企业占2.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9%,私营企业占70.6%(详见表1 - 3)。
表1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61873 |
内资企业 |
58496 |
国有企业 |
538 |
集体企业 |
295 |
股份合作企业 |
94 |
联营企业 |
43 |
有限责任公司 |
12375 |
股份有限公司 |
467 |
私营企业 |
43654 |
其他企业 |
103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002 |
外商投资企业 |
1375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39.39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67.68万人,增长39.4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9.17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4.04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84.18万人,占35.2 %;建筑业65.91万人,占27.5 %;批发和零售业26.11万人,占10.9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93万人,占57.9 %;住宿和餐饮业5.02万人,占20.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35 万人,占9.8 %(详见表1 -4 )。
表1 -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万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万人) |
合 计 |
239.39 |
24.04 |
采矿业 |
0.03 |
-- |
制造业 |
84.18 |
1.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7 |
-- |
建筑业 |
65.91 |
0.04 |
批发和零售业 |
26.11 |
13.93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18 |
0.09 |
住宿和餐饮业 |
5.73 |
5.02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14 |
0.02 |
金融业 |
0.91 |
-- |
房地产业 |
7.44 |
0.3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36 |
0.2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4.14 |
0.2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53 |
0.03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26 |
2.35 |
教育 |
6.71 |
0.0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68 |
0.13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72 |
0.1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5.53 |
-- |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2261.3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7.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2.1%。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916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498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0.4 %;工业12619个,占20.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755 个,占10.9 %。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17.8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2.8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9.0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5 %;建筑业34.59万人,占15.5 %;批发和零售业17.55万人,占7.9 %。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103.5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31.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389.26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7.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60.63亿元,占6.7%;房地产业2124.28亿元,占6.6%(详见表1 -5 )。
表1 -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个) |
(万人) |
(亿元) | |
合计 |
59167 |
117.81 |
10103.55 |
工业 |
12619 |
39.07 |
1732.71 |
建筑业 |
2185 |
34.59 |
214.67 |
批发和零售业 |
24983 |
17.55 |
2389.2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485 |
4.94 |
1047.59 |
住宿和餐饮业 |
1361 |
2.69 |
66.8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283 |
2.96 |
115.64 |
房地产业 |
1863 |
3.5 |
2124.2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755 |
7.37 |
2160.63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4633 |
5.15 |
251.96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4个,从业人员0.11万人,资产总计2.60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2.1 %,比2008年末提高了2.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4 %,下降了1.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5 %,下降了0.2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3.2 %,提高了1.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9 %,下降了1.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9 %,下降了0.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2.7 %,比2008年末下降了4.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7.3 %,提高了4.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2.7 %,比2008年末下降了3.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7.3 %,提高了3.8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法人单位数名列前位的区是:思明区、湖里区和集美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集美区法人单位共有53174个,占79.2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列前位的区是:思明区、湖里区和集美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集美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共有186.68万人,占78.0 %(详见表1 - 6)。
表1 -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67170 |
100 |
239.39 |
100 |
思明区 |
27673 |
41.2 |
93.83 |
39.2 |
海沧区 |
4505 |
6.7 |
17.59 |
7.3 |
湖里区 |
18621 |
27.7 |
63.7 |
26.6 |
集美区 |
6881 |
10.2 |
29.14 |
12.2 |
同安区 |
5636 |
8.4 |
19.7 |
8.2 |
翔安区 |
3854 |
5.7 |
15.42 |
6.4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名列前位的区是:思明区、湖里区和集美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集美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户数共有49178个,占63.5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名列前位的区是:思明区、集美区和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和湖里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共有16.47万人,占68.5 %(详见表1 -7 )。
表1 -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
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77461 |
100 |
24.04 |
100 |
思明区 |
19529 |
25.2 |
6.98 |
29 |
海沧区 |
7504 |
9.7 |
2.23 |
9.3 |
湖里区 |
16017 |
20.7 |
4.29 |
17.8 |
集美区 |
13632 |
17.6 |
5.2 |
21.6 |
同安区 |
11152 |
14.4 |
2.81 |
11.7 |
翔安区 |
9627 |
12.4 |
2.53 |
10.5 |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